顧梅向我借了50萬元,約定明年年底還清。借錢時,顧梅用她的一套房屋當抵押並進行了抵押登記。
最近,顧梅在另一起借錢糾紛案中敗訴,勝訴方林白申請執行,現在法院已把顧梅的房子查封了。據我瞭解,顧梅在向林白借錢時未抵押此房。
請問如果法院把顧梅的房子拍賣了,所得房款是否應先償還我的債務?
周麗法官:你享有優先受償權。
因為林白對這套房屋沒有抵押權,他只是普通的債權人。
法律規定: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,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。
因此,你的抵押權優於林白的執行權。該房將來拍賣所得的房款,應先還你借錢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