俗話說:“錢不是萬能的,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。”日常生活中,每個人都免不了“手頭緊”的時候,借錢與被借錢在所難免。一項統計調查顯示:70.4%的人有向別人借錢的經歷,有被別人借錢經歷的人更達到了78.3%。但在國內這個人情社會氛圍中,借錢或者被借錢似乎都是一件讓人特別尷尬的事,尤其是借錢引發的糾紛更讓不少人痛呼“既失去了錢,又失去了朋友”。
借錢原則一:視借錢對象而定
朋友一般是借錢的主體,也是最容易引發糾紛的群體。所以,借錢給朋友,最大的危險不是失去錢,而是永遠失去了情,做好事反而把人給得罪了。
借錢原則二:視借錢金額而定
都市生活,大多數人都是一介普通百姓,賺著上班打工的辛苦錢。幾十塊、幾百塊,失去了也是正常,但是一旦有人向你借成千上萬甚至數十萬的人民幣,你是不是覺得緊張了?為難了?
借錢原則三:視借錢用途而定
李本明是個生意人,生意上的朋友多,資金來往也多。親戚朋友的借錢,讓其煩不勝煩,於是他嚴格地按照借錢用途給自己規定了借錢的標準。
簡言之,就是“救急不救貧、四借四不借”。不借錢的四類是:一、金融投資的不借;二、買二套房、裝修房屋、買車的不借;三、結婚大操大辦、旅遊、購買奢侈品的不借;四、賭徒不借。可以借錢的四類是:一、無錢上大學的;二、家有病人的;三、突發性變故比如火災、交通事故的;四、對自己有恩的人。